(2016)鲁100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天强与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强,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331号原告李天强,城镇居民。被告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姜俊岭,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信,该公司职工。原告李天强诉被告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广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强,被告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学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天强诉称,原告于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作为外聘兼职管理人员在被告公司处工作,负责其开发的中顺国际商务大厦客户管理服务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4000元,但自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一直以公司资金紧张名义拖欠工资共14个月总额56000元,庭审中,原告李天强明确表示放弃经济补偿金,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工资共计56000元。被告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李天强在上海城工作期间的人事组织关系隶属威海恒峰公司,其薪酬是由威海恒峰公司核算和发放。故原告诉讼的主体长吉置业不成立。上海城项目营销中心由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联合成立,该营销中心人员劳资关系分属两家公司,原告李天强劳资关系隶属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吉置业没有外聘其为兼职管理人员,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的劳务关系不成立。二、原告李天强在上海城工作期间关于拖欠薪酬纠纷一案已与威海恒峰公司达成劳动仲裁调解书,故原告诉讼客体不成立。2015年9月6日,原告李天强因未及时足额领取薪酬向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15年9月29日下午,原告李天强、恒峰公司委托代理人干美新、上海城行政经理王学信等三人在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侯力强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签署仲裁调解书(2015)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78-1号,该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1、自2015年9月29日起,原告李天强与恒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2015年10月31日前,恒峰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李天强支付68000元;3、本仲裁调解书签字送达后,原告与恒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争议全部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依据以上仲裁调解书被告长吉公司认为,原告在上海城营销中心工作期间的劳资纠纷已经处理完成,被告长吉置业未外聘原告李天强为兼职管理人员,不存在约定其兼职工资为每月4000元,更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天强在上海城项目营销中心工作,上海城项目营销中心由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文登长置业有限公司联合成立。2015年9月29日,原告李天强与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15)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78-1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载明2015年9月29日原告李天强与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3日,原告向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威文劳人仲案不受字第82号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为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工资56000元而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5)威文劳人仲案不受字第82号仲裁决定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凭证或者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告李天强与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在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15)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78-1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载明2015年9月29日原告李天强与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5年9月29日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68000元。因此认定原告李天强与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来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了工资,原告李天强诉求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工资,属在同一工作岗位上要求双份工资,有悖于常理。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56000元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天强要求被告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工资共计56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广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