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826号原告孟某某,女,1990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董某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德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雪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