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孟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252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孟某某,男。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楚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霞担任记录。原告彭某某、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请求判令:被告孟某某支付原告工资款8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某答辩要点:1、原告诉请的8800元不全部是工资,原告将纸箱等材料转卖给被告,再加上原告在被告处做工,结算时,被告欠原告纸箱材料款和工资共计8800元。2、被告曾通过原告的介绍卖了两车爆竹,当时是原告去结的账,买方尚欠被告12000元未付,被告要求原告一起将货款收回来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欠款8800元。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被告孟某某向原告彭某某出具欠条:“今欠彭某某捌仟捌佰元整(¥8800.00元)(材料及工资款)此据。欠款人:孟某某。2014年4月7日。”之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支付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本院。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被告孟某某拖欠原告彭某某材料和工资款共计8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孟某某应向原告彭某某支付欠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被告曾通过原告介绍出售了两车爆竹,至今尚有12000元货款未收回,应待原告与被告一起收回货款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的该主张与本案无关,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某某支付欠款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楚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霞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