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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34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平庆学。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胡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