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34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平庆学。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胡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