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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2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濉溪县。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鹏,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燕、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朱叶、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宿州市明日世纪花园小区南门东侧李某乙经营的“永芯尚”理发店,用手掰断门把后进入店内,将理发店内的一台电脑、一部黑色联想手机及四把剪刀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660元。2、2015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到宿州市埇桥区新都市华庭小区北门“千百度”网吧后门,从窗户钻入网吧地下室,将地下室内的饮料、方便面、鼠标垫、电脑键盘等物品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95元。3、2015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到宿州市明日世纪花园小区南门西侧郑某经营的“五金大全”商店后门,用手将防盗窗掰断后进入店内,将店内的香烟及一部白色平板电脑等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967元。4、2015年8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汴水小区1栋1单元202室岳某家,将岳某母亲惠某放在卧室床头抽屉内的6000元人民币及一部苹果5S手机、黄色MINI手机一部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张某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3起盗窃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没有实施第4起盗窃。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起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宿州市明日世纪花园小区南门东侧李某乙经营的“永芯尚”理发店,用手掰断门把后进入店内,将理发店内的一台电脑、一部黑色联想手机及四把剪刀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660元。二、2015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到宿州市埇桥区新都市华庭小区北门“千百度”网吧后门,从窗户钻入网吧地下室,将地下室内的饮料、方便面、鼠标垫、电脑键盘等物品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95元。三、2015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到宿州市明日世纪花园小区南门西侧郑某经营的“五金大全”商店后门,用手将防盗窗掰断后进入店内,将店内的香烟及一部白色平板电脑等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967元。四、2015年8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汴水小区1栋1单元202室岳某家,将岳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黄色MINI手机一部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明日世纪花园小区南门东侧永芯尚理发店指认于2015年8月24日凌晨在此偷了组装电脑一部和一部黑色手机。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新都市华庭北门西侧千百度网吧指认于2015年8月24日凌晨在此偷饮料、方便面、电脑键盘。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明日世纪花园小区南门西侧五金大全店指认于2015年8月25日5时在此偷了香烟。二、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2015年8月27日,公安机关扣押张某软中华2条零1包、硬中华5条零2包、玉溪1条、黄山红方印5包、红皖4包、黄南京6包、红南京5包、黄鹤楼6包、软盒黄鹤楼3包、小苏烟2包、白沙1包、泰山1包、红双喜1包、芙蓉王3包、利群9包、红双喜5包、统一方便面2箱、椰子汁13瓶、阿莎姆奶茶8瓶、美之源果粒奶14瓶、士力架2桶、键盘垫5盒、狼蛛1个、鼠标2个、耳机1个、菲利普电脑主机一台、菲利普显示器一台、黑色联想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E689A手机一部、MINI手机一部、NEWSMY平板一部、奔驰车钥匙1个、大众车钥匙1个、银行卡15张,小推车一部。三、领条,证明2015年8月28日,被害人郑某从三八派出所领走软中华2条零1包、硬中华5条零2包、玉溪1条、黄山红方印5包、红皖4包、黄南京6包、红南京5包、黄鹤楼6包、软盒黄鹤楼3包、小苏烟2包、白沙1包、泰山1包、红双喜1包、芙蓉王3包、利群9包、红双喜5包、白色平板电脑1个。2015年8月29日,被害人李某甲从三八派出所领走饮料、方便面若干、鼠标垫5桶。2015年8月29日,被害人李某乙从三八派出所领走组装电脑一台、黑色联想手机一部。2015年9月4日,被害人岳某从三八派出所领走苹果5S手机一部、奔驰车钥匙一个、黄色MINI小手机一个。四、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埇价证鉴(2015)2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香烟总价值2976元、方便面价值78元、椰子汁价值65元、阿莎姆奶茶价值28元、士力架价值66元、美之源果粒奶价值49元、鼠标垫价值100元、游戏键盘价值75元、联想手机价值280元、平板电脑价值200元、电脑主机价值1700元、苹果5S手机价值1000元、液晶显示器价值680元。五、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明2015年8月24日早上,他发现在明日世纪花园南门东侧200米处的理发店里的一台电脑、四把剪刀、一部联想手机被盗了。(二)被害人郑某陈述,证明2015年8月25日7时许她发现在明日小区19栋开的五金大全店被盗,被盗物品有软中华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5条,小苏烟1条,玉溪一条,金皖5包,精品南京9包,芙蓉王6包,利群1条,黄皖1条等,总价值5380元,还有100元的硬币。(三)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2015年8月24日13时许,她发现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新都市华庭小区北门东侧开的“千百度网吧”的地下室被盗。被盗物品有一箱阿莎姆奶茶、一箱椰子饮料、一箱果粒橙、两箱统一桶装方便面、鼠标垫五桶、键盘一个、小推车一辆,现金3800元,硬币400多元。(四)被害人岳某陈述,证明2015年8月11日10时许,她到华夏超市买东西,付款时发现手提包内的6000余元现金没有了。回家没找到,才发现床头柜抽屉里的奔驰车备用钥匙没有了,一部苹果5S,一部诺基亚620手机,一部白色诺基亚E63手机、一部金色小手机及一把大众甲壳虫车钥匙被盗了。她怀疑是前男友张某偷的,张某以前有她家的钥匙。(5)被害人惠某陈述,证明2015年8月9日,她将钱包放在家中,内有6000现金和一些银行卡。8月11日她和女儿岳某一起购物时发现手提包里的钱包被盗。回家发现家里的门窗都是好的。后来听说女儿的前男友因为盗窃被抓了,才想起来张某有她家的钥匙。张某被抓时身上的银行卡都是她放在钱包里的。四、被告人张某供述,称2014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他到明日世纪花园南门东侧的一个理发店,把理发店的铝合金把手掰断后进入店内,把一台组装电脑和四把剪刀、一部联想手机拿到事先准备好的小推车上,用小推车拉走了。然后来到新都市华庭北门“千百度”网吧,从后门进到地下室,翻窗进去偷了一盒鼠标垫、电脑键盘、方便面,放到小推车里推回出租屋了。四把剪刀被他扔到沱河里了。8月25日凌晨3时许,他到明日世纪花园南门西侧五金大全商店后门,把窗户上的防盗窗掰开,进到店里,将店里的很多香烟和一部白色平板电脑等偷走。从他家里扣押的奔驰车钥匙、大众车钥匙是他女朋友岳某的,他拿这些东西时岳某知道。本案其它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被害人李某乙2015年8月24日8时7分报案而案发。2015年8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天鹅湾小区东门南面出租房内被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盗窃惠某现金6000元的事实,经查仅有被害人惠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没有盗窃岳某的手机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盗窃被害人岳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黄色MINI手机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及被害人岳某的陈述相印证,故对被告人张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惠敏代理审判员  马东梅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长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