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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姜洪林申请执行冯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林,冯德权,高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姜洪林,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冯德权,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高立臣,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