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姜洪林申请执行冯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林,冯德权,高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姜洪林,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冯德权,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高立臣,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