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8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861号原告王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