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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购物广场与被告黄某某服饰、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购物广场,黄某,黄某某服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37号原告某某购物广场,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广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黄某某服饰,住所地大荔县。负责人黄某,职务:经理。原告某某购物广场与被告黄某某服饰、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某某购物广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购物广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荔县某某购物广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购物广场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