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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550号原告:齐某,女。被告:孙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某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