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岑建国与杨民、李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建国,杨民,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岑建国。被执行人杨民。被执行人李莉。关于岑建国申请执行杨民、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岑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民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民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海关路1号温馨嘉园6单元8-1室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杨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