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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增伟与杨星、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伟,杨星,王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566号原告王增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旭燕、杜金金,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星。被告王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伟与被告杨星、王秀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增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伟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0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由原告王增伟负担。审 判 员 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