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增伟与杨星、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伟,杨星,王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566号原告王增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旭燕、杜金金,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星。被告王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伟与被告杨星、王秀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增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伟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0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由原告王增伟负担。审 判 员 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