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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井红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红,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红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5)益赫刑二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李某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红窜至益阳城区,采取撬门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监控视频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以及被告人李某红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诉人李某红提出,一审认定他在卜老倌真烟真酒店内盗窃香烟数十条有误,他只盗窃了30多条烟及200多元现金,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上诉人李某红窜至益阳市,采取撬门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某红窜至益阳市火车站附近的维克市场金牛仓库门店,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10包精品白沙香烟和50元现金,同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红又窜至该门店盗得一大包张新发槟榔、两瓶矿泉水、50个打火机及20元现金。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88元。2、2014年9、10月份,上诉人李某红两次窜至益阳市火车站附近的维克市场翔虎陶瓷门店,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共盗得10包精品白沙香烟、一盒切割瓷砖的刀片。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88元,被盗刀片价值450元。3、2014年9、10月份,上诉人李某红两次窜至益阳市火车站附近的维克市场4号仓库门店,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共盗得2包黄芙蓉王香烟、2包张新发槟榔及1盒月饼。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和槟榔价值共计57.2元。4、2014年9、10月份,上诉人李某红两次窜至益阳市火车站附近的维克市场泰伦斯瓷砖门店,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9包精品白沙香烟。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9.2元。5、2014年9、10月份,上诉人李某红窜至益阳市火车站附近的维克市场友顺陶瓷门店,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三星平板电脑一台。6、2014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李某红窜至益阳市鹿角园卜老倌真烟真酒店,见店内无人看守,遂将该店的玻璃大门踹开,进入店内后用塑料编织袋装了一袋烟放至马路旁,又返回店内用手抱了一叠香烟出来,共盗得和天下、和气生财、软中华、硬中华、软极芙蓉王等数十条香烟以及200余元现金。案发后,上诉人李某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卜某芳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0日早上,他发现自己开在益阳市鹿角园卜老倌真烟真酒店的玻璃大门被人踹开,共盗走和天下香烟、和气生财香烟、中华香烟、软极芙蓉王香烟等110条,价值6万余元。2、被害人吴某红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份,她在益阳市维克市场经营的金牛仓库店内玻璃被人砸烂,被盗了10包精品白沙香烟及几十元零钱。同年10月份的一天,店内的玻璃被砸烂了,被盗了一大包张新发槟榔、两瓶矿泉水、50个打火机及一些零钱。3、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0月,她在益阳市维克市场经营的翔虎陶瓷店被盗了两次,共被盗了一条精品白沙香烟和一盒切割陶瓷的刀片。4、被害人龚某平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份左右,他在益阳市维克市场经营的4号仓库门店被盗了两次,被盗了一些烟、槟榔、月饼等。5、被害人钟某亮的陈述,证明2014年中秋节左右,他在益阳市维克市场经营的泰伦斯瓷砖店进过两次小偷,被盗了9包精品香烟。6、被害人何某国的陈述,证明2014年中秋节附近,他在益阳市维克市场经营的一家友顺陶瓷店被盗了一台三星平板电脑。7、上诉人李某红的供述,李某红供称自2014年8月从监狱出来后,因无生活来源,和一个叫“胖子”的人在益阳火车站附近偷东西,只偷了一些烟和槟榔。后他就一个人去偷,每家门店他都进去过几次。在金牛仓库偷了散烟、槟榔、打火机等,在翔虎陶瓷、4号仓库、泰伦斯瓷砖、友顺陶瓷这几家店内都偷过几次,一般都是在凌晨一、两点去的,都是偷的烟、槟榔、月饼等。2014年年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他偷了益阳市鹿角园的一家真烟真酒店,他是将该店的玻璃大门踹开,进入店内盗窃,装了一袋子烟拿了出来,将烟放在马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里面,又返回店内抱了一抱烟出来,共盗得香烟30多条及200多元现金。他喊了一台出租车将所盗香烟销赃给了沅江的一超市,得赃款7000余元。8、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益阳市鹿角园市场卜老倌真烟真酒店的勘验情况。9、现场指认笔录,证明上诉人李某红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10,侦查实验笔录,证明用上诉人李某红盗窃使用的同样的袋子一次可以装下56条香烟。11、监控视频资料,证明案发时的相关视频情况。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香烟、槟榔、刀片的价值情况。13、鉴定文书,证明通过现场勘验提取了现场的血迹,经过DNA比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红。14、刑事判决书,上诉人李某红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15、户籍信息,证明上诉人李某红的身份情况。16、抓获经过说明,证明上诉人李某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李某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李某红提出,一审认定他在卜老倌真烟真酒店内盗窃香烟数十条有误,他只盗窃了30多条烟以及200多元现金,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本案因上诉人李某红盗窃香烟数量及种类不确定,无法计算其价值,一审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仅以盗窃次数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对李某红处刑,量刑适当,故对李某红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练川南审 判 员  夏 勇代理审判员  邹 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武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