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245号原告万某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高中文化,住茶陵县洣江街道办事处.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中专文化,住茶陵县洣江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原告万某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佳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