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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袁运秋与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运秋,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村民委员会,魏健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运秋,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经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苏池结,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蔡艳雪,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魏健威,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袁运秋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魏健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袁运秋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运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运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袁运秋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袁运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 琳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代理审判员  马燕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嘉璇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