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香诉被告雷宁、谷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香,雷宁,谷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873号原告:张桂香,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雷宁,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谷实,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张桂香诉被告雷宁、谷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应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能够确定被告身份的自然情况,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起诉。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其在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谷实”无具体的身份信息,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4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洋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张素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