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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沈涵与麻光华、郝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涵,麻光华,郝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沈涵,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群英街秀珠巷。被告麻光华,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敏敏,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涵诉被告麻光华、郝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涵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无户籍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沈涵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审 判 员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