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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0304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志强与彭拉让、彭亚星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强,彭拉让,彭亚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陕0304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冯志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执行人彭拉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执行人彭亚星,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系彭拉让之女。冯志强与彭拉让、彭亚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陈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拉让、彭亚星返还彩礼19400元、金戒指1枚、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执行费1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拉让、彭亚星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