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名果、孙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名果,孙科,李邦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操翔,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明德,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名果,女,汉族,住所:湖南省汨罗市,公民身份号码:×××5521。被告:孙科,男,土家族,住所: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212。被告:李邦学,男,汉族,住所: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1592。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名果、孙科、李邦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明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名果、孙科、李邦学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黄名果、孙科、李邦学共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对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等方面做出明确约定。其中,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黄名果、孙科提供借款额度为100000元,借款用途为进原材料。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另外,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了被告李邦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告黄名果提供的账户发放贷款100000元,并约定执行月利率为12.3‰,逾期加罚比例为18.45‰,挪用加罚比例为24.6‰,被告黄名果、孙科在《贷款借据》上签名并按手印。但被告黄名果、孙科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李邦学亦未能履行其担保责任。现被告从2015年8月份开始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因此已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黄名果、孙科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9868.46元及利息951.60元(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暂计算到2015年8月25日的利息951.60元);二、律师费12000元由被告黄名果、孙科承担;三、被告李邦学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名果、孙科、李邦学承担。被告黄名���、孙科、李邦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亦没有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南)个额借字(2014)年第462号《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黄名果、孙科、李邦学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贷款人、被告黄名果为借款人、孙科为共同借款人、被告李邦学为保证人,原告向被告黄名果提供借款额度为100000元,用途为进原材料,借款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4.76%。被告李邦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如被告黄名果、孙科构成违约,原告可停止发放合同项下的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黄名果、孙科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等;4、预测按揭还款计划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按月等额还款明细的有关情况;5、新华村镇银行贷款借据复印件、贷方记账凭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黄名果、孙科发放借款本金100000元;6、储蓄明细清单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7、本金及利息欠款明细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8、民事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支出律师费12000元。被告黄名果、孙科、李邦学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核,被告黄名果、孙科、李���学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1-8内容真实,且无相反的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其真实性。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和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黄名果、孙科、李邦学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贷款人、被告黄名果为借款人、孙科为共同借款人、被告李邦学为保证人,原告向被告黄名果提供借款额度100000元,为使用额度,用途为进原材料,借款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4.76%。被告黄名果、孙科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被告李邦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如被告黄名果、孙科构成违约,原告可停止发放合同项下的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黄名果、孙科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等;同日,被告黄名果、孙科向原告出具《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本金100000元交付给被告黄名果,被告黄名果出具贷款借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本金,并约定基准月利率为5‰,执行月利率12.3‰,逾期加罚比例18.45‰等。因被告黄名果于2015年8月25日起逾期还款,尚原告借款本金69868.46元及利息未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另查明:2015年9月18日,为实现本案的债权,原告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原告支出了律师费1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黄名果、孙科欠原告借款本金69868.46元及利息,有《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贷款借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黄名果、孙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868.46元,并以69868.46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逾期加罚利率18.45‰计算利息及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邦学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被告黄名果、孙科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被告黄名果、孙科逾期向原告还款,故被告李邦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名果、孙科、李邦学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下:一、被告黄名果、孙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9868.4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9868.4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45‰计算)予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黄名果、孙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2000元予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李邦学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0.50元、财产保全费848.20元,合共2718.70元(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名果、孙科、李邦学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2718.7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全额退回予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增荣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人民陪审员 帅健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官灿-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