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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国宏、刘月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罗国宏欠其借款50000元,罗国宏,刘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67号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法定代表人:朱远伦,董事长。被申请人:罗国宏,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申请人:刘月林,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系罗国宏妻子。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罗国宏欠其借款5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国宏、刘月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国宏、刘月林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房屋一幢(证号:公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中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书记员  苏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