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钟贵儒与四川省泸州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贵儒,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贵儒,男,生于1963年10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夏位全,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钟贵儒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贵儒于2016年3月18日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钟贵儒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贵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钟贵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丽华代理审判员 伍明星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静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