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第00132号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石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仲慧,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法定代表人张济,董事长。被告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鲁峙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顾根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依诺,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被告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76元,减半收取59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38元,由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微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