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商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济南泉至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海耐磨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泉至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东海耐磨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817号原告济南泉至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衍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东海耐磨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殿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青元,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泉至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海耐磨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泉至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泉至林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泉至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94元,由原告济南泉至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焕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