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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严华与李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严华,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严华。被执行人李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王严华申请执行李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