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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台山市水步镇途家汽车租赁店与李庆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水步镇途家汽车租赁店,李庆兴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359号原告台山市水步镇途家汽车租赁店(个体户),住所地:台山市。经营者李罩大,××年××月××日出生,现住开平市。被告李庆兴,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山市水步镇途家汽车租赁店诉被告李庆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山市水步镇途家汽车租赁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告台山市水步镇途家汽车租赁店负担。审 判 长  吴锦鹏人民陪审员  张妙香人民陪审员  陈唐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