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建海与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海,赵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1041号原告:张建海。被告:赵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海与被告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雅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