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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建海与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海,赵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1041号原告:张建海。被告:赵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海与被告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雅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