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凃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凃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凃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凃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凃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宗明审 判 员 黄海力人民陪审员 陆炳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姬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