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048梅德宽与郭桂法、梅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德宽,郭桂法,梅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民初1048号原告梅德宽。委托代理人赵朝林,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桂法。被告梅德英。原告梅德宽与被告郭桂法、梅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朝林,被告梅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桂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郭桂法与被告梅德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4日,被告郭桂法与原告一起去虾苗厂购买虾苗,因被告郭桂法所带资金不足,经其与原告协商后,原告代其向虾苗厂交付13000元虾苗款,被告立借据一张给原告,借据记载“今借到梅德宽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今借人:郭桂法”。嗣后,原告多次催款无着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及两被告夫妻关系证明予以证实。被告梅德英审理中辩称,借据中今借人处的签名确实是被告郭桂法所签,但是当时已经跟原告约定过,如果是好虾苗13000元就还给原告,如果不是好虾苗就不还。被告郭桂法未答辩。综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桂法因购苗需要向原告梅德宽借款13000元,此笔借款有借据原件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梅德英审理中提出未还款的抗辩主张,原告对此主张不予认可,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梅德英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梅德英与被告郭桂法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郭桂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桂法、梅德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梅德宽借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桂法、梅德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华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雅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