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金兰与杭能、张家港市港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兰,杭能,张家港市港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639号原告张金兰。委托代理人孔静、仲惠思,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能。被告张家港市港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被告委托代理人朱缨,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游,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兰与被告杭能、张家港市港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张金兰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湘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