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华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华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平路。法定代表人李银生,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季平,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枢纽路。法定代表人孙继民,任该公司总经理。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华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0.7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进行调解,双方于2016年2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华誉公司支付宝陵公司利息及滞纳金7068.5元即案结事了。该协议达成前,华誉公司已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将款交到了本院账户,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即领取了7068.5元案款,多余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退回了被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