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执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XX桃、蒋坤秀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XX桃,蒋坤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行执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吉家桂,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XX桃,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蒋坤秀,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XX桃之妻。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桃、蒋坤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做出的(2015)宁行审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148万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