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某一与广西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一,广西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249号原告徐某一。委托代理人徐迈,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正通路14号旁铁门二楼。法定代表人黄某、刘某。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广西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云霞,广西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一诉被告广西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一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一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因原告徐某一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徐某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鹏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登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