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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2022号原告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4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梁雷,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满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45号2栋141号(原告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原告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渠阳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丽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