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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森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徐金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徐金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861号原告上海森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行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秋明,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丹华,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龙,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栋,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林林审 判 员  邹 敏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培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