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梁福仲与刘占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仲,刘占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261号原告梁福仲。被告刘占永。原告梁福仲诉被告刘占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福仲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福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梁福仲承担。审判员 刘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