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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梁福仲与刘占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仲,刘占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261号原告梁福仲。被告刘占永。原告梁福仲诉被告刘占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福仲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福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梁福仲承担。审判员  刘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