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戴新春与罗国刚、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新春,罗国刚,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67号原告:戴新春,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南昌市新建县。委托代理人:万金刚,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红,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国刚,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开发区振工路中段梦娜宿舍。法定代表人:龚正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8578-1。负责人:闵思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有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新春诉被告罗国刚、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新春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戴新春申请对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新春撤回对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柳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细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