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成碧与劳健明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碧,劳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碧,女,汉族,住鹤山市。身份证号码0725。被执行人:劳健明,男,汉族,住鹤山市。身份证号码0918。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碧与被执行人劳健明权属、侵权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543.99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40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