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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唐晓楠与肖飞、席圆圆等民间借 贷纠 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楠,肖飞,席圆圆,肖延斌,李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89号原告:唐晓楠。委托代理人:昝青青,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1746462。被告:肖飞。被告:席圆圆。被告:肖延斌(彬)。被告:李亚英。原告唐晓楠诉被告肖飞、席圆圆、肖延斌、李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分。原告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为此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肖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肖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亳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晓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琼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