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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顺达自动麻将机门市部与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谢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顺达自动麻将机门市部,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谢良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顺达自动麻将机门市部,经营场所龙泉驿区大面街道群益路8号。经营者薛加苗,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济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青台山村。法定代表人谢良成。被告谢良成,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原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顺达自动麻将机门市部(以下简称顺达门市部)诉被告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酒店公司)、谢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门市部的委托代理人何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泉酒店公司、谢良成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达门市部诉称:2013年11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购买顺达牌麻将机的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购买麻将机35台,单价2300元,共计80500元,收货后三个月内付款40500元,尾款在收货后半年付清。原告在2013年11月7日向被告交付了35台麻将机,但付款期满后,被告拒绝支付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源泉酒店支付货款805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其中40500元从2014年2月8人日起算、40000元从2014年5月8日起算),并判令被告谢良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合同书》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约定的产品、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等内容;2、收条一份,证实原告向被告供货的事实;3、手机信息及律师函一份,证实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货款的事实。被告源泉酒店公司、谢良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源泉酒店公司双方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源泉酒店公司向原告购买顺达麻将机35台,单价2300元,合计80500元,三个月内付款40500元,尾款半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3年11月7日送货,被告出具收条,注明收到并已验收。后因被告未付款项,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源泉酒店公司双方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原告向被告供应相应麻将机后,被告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被告源泉酒店公司仍欠原告货款805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500元的请求成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良成为被告源泉酒店公司的法人,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顺达自动麻将机门市部支付货款本金80500元及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执行,以40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7日,以80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97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海伦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付晓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