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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延边金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延吉市隆川物资有限公司、吉林市银丰物资经销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延边金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延吉市民康胡同。法定代表人:文竣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吉市隆川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长白路。法定代表人:金成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银丰物资经销公司,地址:吉林市长春路。法定代表人:李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金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隆川物资有限公司、吉林市银丰物资经销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14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1438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