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4102、4103、4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庄支行与顾斌、徐爱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庄支行,顾斌,徐爱梅,陈春明,刘建丽,周海亮,季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102、4103、41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庄支行,住如皋市。负责人佘远成,行长。被执行人顾斌。被执行人徐爱梅。被执行人陈春明。被执行人刘建丽。被执行人周海亮。被执行人季拥军。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庄支行(以下简称“长庄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顾斌、徐爱梅、陈春明、刘建丽、周海亮、季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分别作出的(2015)皋石商初字第0006号、0007号、000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2015)皋石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顾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庄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徐爱梅、陈春明、刘建丽对被告顾斌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顾斌、徐爱梅、陈春明、刘建丽承担。依照(2015)皋石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顾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庄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徐爱梅、周海亮对被告顾斌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顾斌、徐爱梅、周海亮承担。依照(2015)皋石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顾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庄支行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徐爱梅、季拥军对被告顾斌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顾斌、徐爱梅、季拥军承担。三判决书生效后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三案均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本金100000元、80000元、70000元及三笔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350元、1125元、975元,执行费分别为1715元、1383元、1201元(均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询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顾斌身患严重尿毒症,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暂未发现六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庄支行书面同意终结三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三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三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三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石商初字第0006号、0007号、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顾 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