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武玉芳、邢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武玉芳,邢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地址安阳市人民大道37号。被执行人武玉芳,地址安阳县。被执行人邢振芳,地址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玉芳、邢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志勇审判员 杨俊霞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