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60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秦××与赫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赫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60439号原告秦××。被告赫一×。原告秦××与被告赫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博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被告赫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育有一子赫二×。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合,尤其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恋母情结,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加。原、被告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生子赫二×从小到大一直与原告生活,被告从未给儿子添置过任何玩具和生活用品。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婚生子赫二×由原告抚养。被告赫一×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经同事介绍相识,经历一年零五个月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于××××年××月××日育有一子赫二×,后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在照顾孩子过程中因双方风俗习惯不同而发生一些分歧。2014年6月原告以住所离单位较远,不方便照顾孩子为由带着孩子在大港油田租房居��。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忽略了原告的思想变化及精神需求,2014年7月起原告开始屏蔽被告电话。之后被告多次去原告租房地看望孩子,并试图劝说原告回家均未果,目前被告正通过各种途径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育有一子赫二×。2014年5月原告携婚生子从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福渔园36-1503室的家中搬出租房居住至今,原告主张其外出租房居住系因双方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主张原告外出租房居住系因原告单位离家较远,原告就近租房便利上班。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相识约一年半时间,彼此应相互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已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应较为深厚。生活中原、被告虽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幸福生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付出,夫妻感情亦需双方一起培养呵护。希望原、被告能寻找矛盾根源,及时弥补感情裂隙,继续共同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秦××与被告赫一×离婚。案件受理费(半费)870元人民币,由原告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博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佳琪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