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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明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明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79号罪犯吴明湘,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明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州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吴明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吴明湘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明湘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明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79.3分,2014年5月、2015年8月、9月因违规被扣1.5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吴明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全部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明湘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