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与北京洪伟创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洪伟创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官园胡同8号。法定代表人海峰,局长。被执行人北京洪伟创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大厦2楼2F。法定代表人刘继为,总经理。关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与北京洪伟创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97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五万元整及每日百分之三的滞纳金。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洪伟创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洪伟创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970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 波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