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8行非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诉梅里斯达斡陈某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08行非执19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住所地梅里斯区政府*号院。法定代表人杨明国,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草原监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彦,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刚,该站科员。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齐梅草监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1、停止在该草原上种植农作物的违法行为;2、退还草原,恢复草原植被。依据的事实:2013年陈某某与崔占江签订了草原转让承包合同,2014年4月崔占江、陈某某签下承诺书,承诺自2014年4月1日起不再种植一年生作物,当年得到执行且已自然恢复草原植被。2015年利发村村民反映,陈某某所承包的草原被非法开垦,经现场勘察及测量,被非法破坏草原面积有5032.2亩,当事人所承包的草原被非法开垦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批准。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因此,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强制执行申请书;2、陈某某询问笔录;3、祝丛胜询问笔录;4、曹淑文询问笔录;5、崔占江、陈某某承诺书;6、被破坏草原图片;7、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梅里斯分局出具的《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2张、《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2张;8、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9、案件处理意见书;10、责令改正通知书;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3、行政处罚决定书;1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5、送达回证等。本院认为,被处罚人陈某某承包的已恢复植被的草原被非法开垦面积5032.2亩,事实清楚,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齐梅草监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荣审判员 付 义审判员 吴国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