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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大师壮子、陈苏布道与师七十二、海女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师壮子,陈苏布道,师七十,海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519号原告大师壮子,住科右中旗。原告陈苏布道,住科右中旗。被告师七十二,住科右中旗。被告海女,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师壮子、陈苏布道诉被告师七十二、海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师壮子、陈苏布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大师壮子、陈苏布道负担。审判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荣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