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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冻结--王华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王春香,徐鹏,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执545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飞,行长。 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76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城里三街龙泉新村小区,身份证号:370283197601201826。 被执行人徐鹏,男,1974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城里三街龙泉新村小区,身份证号:372822197404110556。 被执行人王华,男,1983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东南场街,身份证号:37132219831228023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公证处(2015)郯证执字第204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华在银行的帐户存款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包德胜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6)鲁1322执545号 发往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文明支行 兹因,执行工商银行郯城支行与王华、徐鹏、王春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王华单位在你行6228481828253358876帐户的存款60000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公章)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号 郯城县人民法院: 你院()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的帐户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位 执行二庭 拟稿人 XX强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XX强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2执545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飞,行长。 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76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城里三街龙泉新村小区,身份证号:370283197601201826。 被执行人徐鹏,男,1974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城里三街龙泉新村小区,身份证号:372822197404110556。 被执行人王华,男,1983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东南场街,身份证号:371322198312280239。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322执5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文明支行的存款。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文明支行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2执545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飞,行长。 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76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城里三街龙泉新村小区,身份证号:370283197601201826。 被执行人徐鹏,男,1974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城里三街龙泉新村小区,身份证号:372822197404110556。 被执行人王华,男,1983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东南场街,身份证号:371322198312280239。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322执5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文明支行的存款。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文明支行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6)鲁1322执54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文明支行: 事由:2016年3月21日(2016)鲁1322执5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华(单位)在你行(处)6228481828253358876帐户的存款60000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 郯城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 (公章) 郯城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号 郯城县人民法院: 你院()号解除冻结通知书已收悉。关于单位在我行帐户的存款元,已解除冻结。 此复 银行 年月日 (公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