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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梁昆与朱洪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1090号原告:梁某某,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立案后7日之内没有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发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