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1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梁昆与朱洪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1090号原告:梁某某,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立案后7日之内没有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发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