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宜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XX,工作单位:宜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宜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宜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宜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尚欠申请执行人何XX工资750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XX于2016年7月5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第63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宜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后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宜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按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1281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尚欠申请执行人何XX工资750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宜州市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申请人工资(款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放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交纳;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义务后,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己按执行和解协约定支付给尚欠申请执行人何XX工资7500.00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覃远飞覃远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