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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玲玲、张严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玲玲,张严东,李广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295号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1934109。委托代理人:高轶腾,该公司员工。被告:苏玲玲,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张严东,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李广,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玲玲、张严东、李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玲玲、张严东、李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玲玲、张严东、李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关注公众号“”